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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hop数据处理附录

第一条 定义

1.1. “数据保护法规”是指欧盟第2016/679号法规(“一般数据保护法规”)或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798.100-1798.199节(“2018年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以及根据该法规实施或制定的任何法律和/或法规,或修正或取代其中任何一项的法律和/或法规;

1.2. “数据处理者”、“数据主体”、“处理者”、“处理”、“子处理者”和“监管机构”应按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进行解释;

1.3. “服务提供商”应根据2018年《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进行解释;

1.4. 本附录中使用的“个人数据”是指与通过您的店铺访问或参与交易的可识别或已识别的数据主体(以下简称“客户”)相关或可产生合理关联的信息,在为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Meshop将作为数据处理器或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尽管有上述规定,个人数据不包括直接通应用程序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或通过服务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中Meshop处理的信息;

1.5. 本附录中使用的“数据主体请求”是指对您客户个人数据的访问、删除、更正或可移植性的请求;

第二条 数据保护

2.1. 当Meshop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处理个人数据时,Meshop将采取以下行为:

2.1.1. 以为您提供服务为目的,仅依照您提供的有记录的指示(此类指示符合服务的功能),或您在之后同意的指示,作为数据处理者和/或服务提供商处理个人数据。如果法律要求Meshop为任何其他目的处理个人数据,Meshop将事先向您提供此要求的通知,除非法律禁止Meshop提供此类通知;

2.1.2. 如果Meshop认为您处理个人数据的指示违反了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Meshop会对您进行通知;

2.1.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收到监管机构有关Meshop处理个人数据的调查或投诉后,Meshop会立即通知您;

2.1.4. 实施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使您能够履行数据主体请求的义务;

2.1.5. 实施并保持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处理或非法处理,并防止个人数据意外丢失、破坏、损坏、盗窃、更改或披露。这些措施将对未经授权处理或非法处理、意外丢失、毁坏、损坏或盗窃个人数据可能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合的保护,同时也对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提供适合的保障措施;

2.1.6. 根据要求,提供合理的信息,帮助客户完成客户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2.1.7. 在知悉并确认任何意外、未经授权或非法的处理、披露或访问个人数据时,立即通知您;

2.1.8. 确保访问个人数据的人员遵守限制其披露客户个人数据的保密义务;

2.1.9. 协议终止后,Meshop将立即启动清除过程,删除或匿名个人数据。您如果需要此类个人数据副本,您可以在协议终止后的60天内提出此要求,Meshop将向您提供此类个人数据的副本。

2.2.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您承认并同意Meshop可以使用子处理器来处理个人数据。Meshop使用任何特定子处理器来处理个人数据必须符合数据保护法规,并且必须受Meshop和子处理器间合同的管辖,该合同要求与本数据处理附录提供类似的保护。

第三条 其他

3.1. 如果服务条款的规定与本附录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本附录的规定为准。为免生疑问,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附录项下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其限制,将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管辖。您承认并同意,Meshop可通过在Meshop网站上,通过发布相关修订和重述附录,来不时修订本附录。该类对附录的修订自发布之7日起生效。在修订后的附录发布到Meshop网站后,您继续使用服务构成您同意并接受修订后的附录。如果您不同意对附录进行的任何更改,请不要继续使用该服务。

3.2. 除本附录中特别修改和修订的内容外,服务条款所包含的所有条款、规定和要求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并适用于管辖本附录。如果附录中的任何条款在司法程序中被视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将被分离且不再生效,本附录的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3. 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的情况下,本附录的条款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解释。双方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接受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附录引起的或与本附录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的专属管辖权。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01日